重庆乾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乾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626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1日生,住重庆市渝**。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乾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实习),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乾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黔0103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11月27日向原被告双方送达民事判决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故被告重庆乾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重庆乾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共计价值158384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