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626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1日生,住重庆市渝**。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乾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实习),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乾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黔0103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11月27日向原被告双方送达民事判决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故被告重庆乾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重庆乾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共计价值158384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