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乾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乾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6269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16幢2-3。身份证号510212196505110330。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1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950号1幢3**16-5。身份证号512929196304013718。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兰美海、***,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乾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6号E栋2**5-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乾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0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重庆乾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58384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重庆乾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8384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书。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