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8民初19156号
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22号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94344B。
法定代表人:郭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38号附1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985350X7。
法定代表人:李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超,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鞠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