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3047号
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石梯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94344B。
法定代表人:郭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鼎康路8号鼎邦浔院一期36幢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YYX56D。
法定代表人:薛军。
本院在执行重庆***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6民初250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78,784.5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我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税务、工商登记、民政、社保信息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等4个银行账号(均为轮候冻结)。2022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向我院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向我院提供上述信息。截至2022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30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晓晶
审判员 江 维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漆琳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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