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22号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94344B。
法定代表人:郭裕,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城大道南段30号2-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DAEB5D。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
申请执行人重庆***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渝0104民初6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48136.75元及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12130.76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2日起,以未付工程款36005.99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7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为止,但前述违约金总额不能超过48523.04元);二、驳回重庆***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计502元,由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查控扣划了被执行人网络资金14299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3669元、执行费63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采取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申请执行的债权34969.75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全斗成
审判员 刘洪波
审判员 廖光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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