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巧悦钢结构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奔力玖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0401号之二
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22号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94344B。
法定代表人:郭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华,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奔力玖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越路19号附19号绿色空间4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PT0W4D。
法定代表人:占威,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奔力玖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6.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486.77元,由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 毅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文雯
书 记 员  吴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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