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巧悦钢结构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4231号
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22号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94344B。
法定代表人:郭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
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9.22元,减半收取5054.61元,由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晓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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