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4231号
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22号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94344B。
法定代表人:郭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
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9.22元,减半收取5054.61元,由原告重庆***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晓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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