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绿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余姚市绿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24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恒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莲塘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黄龙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心怡,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绿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马文泉,董事长。
原告上海恒闻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市绿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24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恒闻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采取的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市绿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秋锋
书记员  陈之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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