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绿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市绿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81民初782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市绿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216818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 原告***与被告**市绿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先行进行调解,后调解不成。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绿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建筑材料款8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5日,被告**市绿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两处建筑房工程,其中石料是由原告提供。被告***要求供应石料。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期间,原告共计供应石料107039.40元,已支付98139.40元,余款89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绿成公司辩称,答辩人不是适格被告,无付款义务;涉案工程已经包给***,工程款已经支付;10000元不应由答辩人支付,保留向原告追诉的权利。 被告***辩称,答辩人不代表公司;被告绿成公司给原告款项10000元,答辩人让原告出具承诺书。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送货单一组。被告绿成公司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绿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结算审核定单、***承诺书及原告承诺书一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结算审核定单及***承诺书,原告表示不清楚,认为是被告***让其提供建筑材料,并不知晓被告绿成公司;对原告承诺书,原告无异议,但认为是被告***要求其书写,否则一分钱也拿不到。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结算审核定单,被告***表示不清楚;对于***承诺书及原告承诺书,被告***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举证、质证、认证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绿成公司系**市河姆渡镇芦山寺村钱家大院修缮工程的承包方。被告***要求原告运送建筑材料到工地,由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送货单上有**市河姆渡镇芦山寺村钱家大院修缮工程、**市杜***办公楼工程,其中**市杜***办公楼工程由被告***承包。被告绿成公司支付原告款项10000元后,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原告于2018年9月15日、2019年3月26日及2019年4月1日分三次向**市河姆渡镇芦山寺村钱家大院修缮工程送货共计63791元,由被告***签字确认,已经支付55071元(其中通过被告绿成公司支付10000元、通过被告***支付45071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谁。合同关系相对方认定应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的习惯及认知。本案中,被告***要求原告送货,并未表明其身份,在被告***承包的工程中也按此方式来操作,且部分款项通过被告***支付;另,根据本院采信的工程竣工报告等证据,2019年4月1日送货单的货物系在工程竣工之后送货;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相对方应为原告与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89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绿成公司的部分抗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支付原告***建筑材料款89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本院账号,并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Ο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