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刘柱与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2民初851号

原告:刘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盛,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骞,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中兴东大街亿德隆购物休闲广场5#楼15号商业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012274032。

法定代表人:张书苍,系该公司总经理。

刘柱与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之后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刘柱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9元,减半收取计3699.5元,由原告刘柱负担。

审 判 员 段群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昕普

书 记 员 王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