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2民初851号
原告:刘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盛,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骞,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中兴东大街亿德隆购物休闲广场5#楼15号商业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012274032。
法定代表人:张书苍,系该公司总经理。
刘柱与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之后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刘柱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9元,减半收取计3699.5元,由原告刘柱负担。
审 判 员 段群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昕普
书 记 员 王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