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北美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民初1238号
原告:重庆北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号**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889455970。
法定代表人:李树梅。
被告:重庆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坡区马王乡新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464505。
法定代表人:杨朝聘。
原告重庆北美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北美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27.5元,由原告重庆北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芳颖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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