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4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重庆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203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01-12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由申请执行人确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