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陈友科重庆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1496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森,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乡新农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46450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乡新农一村。
原告**与被告重庆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付家伟
人民陪审员杨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