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1897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森,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乡新农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464505。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01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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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罗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高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