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598号   
 
原告:重庆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朝阳北路5号4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839170280。
法定代表人:董长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雨,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邢海龙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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