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熊中成、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熊中成、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辖终18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中成,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64157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熊中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5民初15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熊中成上诉称,本案不涉及不动产权属,不适用专属管辖,应移送其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房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辖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书记员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