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6457号
原告:重庆市潼南区硕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YR5JK2Y。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体,重庆市潼南区梓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54057420P。
法定代表人:夏福生,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3年0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市辖区渝中区。
原告重庆市潼南区硕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潼南区硕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潼南区硕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潼南区硕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漆正权
书 记 员 何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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