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民初6448号
原告:四川中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河路307号1幢4单元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44567089。
法定代表人:王俊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华,重庆市潼南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54057420P。
法定代表人:夏福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胜东,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中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四川中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中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致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舒畅
书记员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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