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껎光前,袁家友等与重庆市潼南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执异24号
案外人:黎光前,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案外人:袁家友,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案外人:刘泽生,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案外人:周旭东,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申请保全人: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54057420P。
法定代表人:夏福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君,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重庆市潼南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东路佳兴花园A区门楼2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77922。
法定代表人:杨小红,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仁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市潼南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双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黎光前、袁家友、刘泽生、周旭东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位于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大道××536号××三期×栋×-×、×-×、×-×、×-×、×-×、×-×、×-×、×-×、×-×、×-×、×-×栋×-×、×-×、×-×共计13套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黎光前、袁家友、刘泽生、周旭东称,我们与双龙公司是挂靠关系,双龙公司在该项目收取管理费100万元,双龙公司不是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涉案房屋由案外人全额投资修建,系案外人所有。综上,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申请保全人仁源公司称,请依法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被保全人双龙公司未答辩。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9年4月23日,双龙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黎光前、袁家友、周旭东签订了一份名为《房地产开发责任书协议》的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全额出资购买×-×#、×-×#地块,并以双龙公司名义自筹资金、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进行项目开发;该项目命名为双龙.华泰明珠,面积约为82000平方米;甲方向乙方收取管理费100万元……。同日,双龙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黎光前、马中平、周迪、作为丙方的周旭东、黎光前、袁家友签订了一份名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项目管理的法律责任承包合同》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丙方位于潼南区开发项目华泰明珠三期的施工所承担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项目管理等合同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全部一次性交给乙方组织完成,乙方负责该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乙方不得把工程再次转让、分包和进行各种诈骗活动……。签订前述两份协议前,案外人先后多次向双龙公司转账。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刘泽生陈述:在开发过程中,袁家友将部分权利转让给了刘泽生。
另查明,2020年12月9日,仁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双龙公司支付工程款17556391.2元及利息等,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渝0152民初6830号。2021年7月22日,仁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双龙公司相应的财产,本院审查后作出(2021)渝0152执保936号和(2021)渝0152执保936号之一两份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双龙公司名下的涉案房屋。2021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20)渝0152民初6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仁源公司支付工程款5249800元。现该案因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的异议,应当审查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双龙公司,双龙公司享有涉案房屋的物权。案外人主张其与双龙公司是挂靠关系,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是案外人,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案外人与双龙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开发责任书协议》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项目管理的法律责任承包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案外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基于前述协议享有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故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黎光前、袁家友、刘泽生、周旭东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 阳
审判员 龙利娟
审判员 夏 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梦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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