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8598号
申请人:**,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兵,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54057420P。
法定代表人:夏福生。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12/27楼,天安国际大厦B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3841Q。
负责人:张莉。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8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8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12.5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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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