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硕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3402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潼南区硕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YR5JK2Y。
法定代表人:甘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体,重庆市潼南区梓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54057420P。
法定代表人:夏福生。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潼南区硕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潼南区硕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潼南区硕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重庆市潼南区硕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致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吉 全
书 记 员 李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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