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0822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64号。
法定代表人:夏福生。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鲁班大厦18F。
负责人:赵山。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原告***与被告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