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小路与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亿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5078号之一
原告:高小路,男,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亿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0号1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0447047E。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54057420P。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晨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永安镇三河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9118477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高小路与被告重庆亿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晨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3月8日向原告高小路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高小路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小路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计2395元,退还原告高小路案件受理费239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高小路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