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龙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辽源鑫盛典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02民初1180号
原告:辽源市龙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宝,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源鑫盛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芳,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源市龙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源鑫盛典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辽源市龙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源市龙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海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艺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