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3148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大桥南桥头四楼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3086048X。
法定代表人:渝启涛,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承包岳池县生态农业项目工程分包协议,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00000元工程保证金,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通过转账的方式将100000元保证金转到了被告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为1101010120010004405的账户上。2019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后退出了该工程,被告同意将工程保证金在三个月之内退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诉至你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
被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了《**工程保证金的说明》,并在该说明中称,本案所涉的100000元保证金,系原告**自行考察项目后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业务,自愿向业主方广安宏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工程保证金100000元。2019年5月17日,原告向**公司转款100000元,**公司按原告要求,当日将此工程保证金100000元通过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转付给了广安宏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转款依据,有原告与**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签订的协议为证。
经审查,被告**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15日,注册资本50000000元,登记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大桥南桥头四楼一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凭资质证书执业)、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凭资质证书执业)、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叁级(凭资质证书执业);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公司曾作为甲方,**、邓先德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协议》一份。在该《协议》中,载明:邓先德、**自愿承建广安宏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岳池县生态农业种植工程项目。此项目是邓先德、**自行与广安宏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洽谈,以**公司资质承包,在履行该项目权利与义务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所有经济、法律责任由邓先德、**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该项目责任。此协议一共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在该《协议》上,**公司作为甲方加盖了公章,**、邓先德作为乙方签字捺指印确认。
2019年1月7日,由广安宏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简称甲方),**公司作为承包人(简称乙方),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编号:HR201902)。在该合同中,载明:为进一步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结合本协议具体情况,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完全自愿和完全理解本协议的情况下,签订本施工合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岳池县生态农业项目……1.3工程地点:岳池县秦溪、白庙等乡镇。1.4资金来源:甲方自筹。1.5施工现场条件和周边环境:具备正常施工条件。1.6本议不提供承包人的办公室,工作住宿用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搭设的所有临时设施,根据发包人的工程进展和营销需要,承包人无条件拆除,发包人不另支付承包人任何费用。2.工程承包范围。2.1包括:场地平整、土石方开挖、转运及回填,内部道路、综合管网、出入口、围墙、停车位、管理中心及住宿房屋修建、卫生设施、标志标牌、水电安装及调试、园林景观绿化等。2.2农用土地的翻挖、整治、临时排水、蓄水池修建、内部生产道路修建等市政工程。2.3完成发包人发出的本合同承包范围外增加工程的指令。3.合同工期。3.1合同总工期360天,开工日期:暂定2019年1月13日(实际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报发包人批准的书面通知为准),竣工验收日期:以实际开工时间+合同总工期为准。3.2发包人应确保3.1条各阶段工期的完成,在签订本协议及施工时须充分考虑以下情况对工期的影响:(1)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除不可抗力),如:下雨、停水或停电连续3日以内(含3日)、春节大假、高考、农忙、节假日等及国家、地方性政策调整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2)发包人直接分包本协议的合理工期,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分包单位之间交叉施工产生的降效对工期的影响;(3)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发包人要求增减工程量。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确定是否在关键线路上,在关键线路工期顺延,非关键线路工期不顺延。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5.本协议承包方式、价款及计价约定。5.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验收(含中间验收、质检验收、竣工验收)、包检测、包安全、包工期、包质量、包进度等。5.2本协议暂定总价:10000万元(壹亿元整),最终以实际决算为准(含税价格,不含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5.3本协议计价方式:依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税前总价下浮8%执行,材料价格按2018年9月《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广安市相应地区的材料价格为进价基数。5.4本协议计量计价规则:《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定额》。5.5本协议价款组成:5.5.1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包含具体内容:1)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保修费;2)成品保护及工完场清费、所有间接费、开办费等;3)国家和广安市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等)、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费、运输、因发包人直接专业分包单位及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迟到工地的窝工费及停工损失(每项每次15天内,含15天)、鉴定费、公证费等;4)承包人投标报价是根据施工图、工地现场条件、周边环境条件、企业自身水平、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等综合报价。结算时除本合同约定的可调整内容外,其余均不做调整;5)风险费:包括不限于政策变化、市场调整等导致的工程量清单中各组成部分的价格涨跌(合同约定除外)。除第5.5.3条约定的可调材料外,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均不做调整。5.5.2人工费调整:整个施工期间不因国家政策文件调整而调整。签证记工含税综合单价:普工120元/工,技工180元/工。5.3.3固定综合单价不应对任何法令、法规、规定或规章的更改或增订而导致的价格升降而作出调整(合同约定调整除外)。5.5.3可调材料价差调整:(1)钢材:……(2)商品砼:……(3)预拌砂浆:……(4)砌块材料:……(5)……5.5.4人工、材料调整施工期间的约定……5.5.5措施项目:……5.5.6规费:按合同清单费率包干。5.5.7税金:本协议为营改增后项目,按国家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记税,承包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5.8其他……7.工程付款。7.1本协议付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发票金额为产值金额。发包人未收到承包人当期合法合规的发票,有权暂缓支付当期工程款项。因承包人开具发票不及时导致的付款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给发包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7.2本协议无预付款、备料款。7.3本协议进度款按约定的形象进度支付……8.工程结算的办理……9.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10.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1.协议生效与终止。本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终止: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履行完合同的全部义务,本协议即告终止。12.本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四份(每份协议及附件均须加盖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骑缝章),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公司作为承包人加盖了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喻启涛的名章,并由喻启涛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杜光君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广安宏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加盖了公章及李峰旭的名章,并由陈兆麟作为公司代表人签字。同时,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签章处的下方,载明了本合同订立时间“2019年1月7日”,订立地点“武胜白坪广安宏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6日,由**公司作为甲方,**、邓先德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岳池县生态农业项目工程分包协议》。在该协议中,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将所承包的岳池县生态农业项目施工工程中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乙方事宜签订本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岳池县生态农业项目。2.工程地点:岳池县秦溪、白庙等乡镇。3.工程承包范围:(1)场地平整、土石方开挖、内部道路、转运及回填;(2)农用土地的翻挖、整治、临时排水、蓄水池修建、内部生产道路等市政工程;(3)完成甲方发出本合同承包范围外增加工程的指令。4.工程量:最终以实际结算完成的工程量为准。约5000万元。二、合同工期。1.工期为360天。2.开工日期:以业主单位广安宏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发的开工令为准。3.竣工日期:具体竣工时间以开工时间+合同总工期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现行验收标准,须经上级验收合格为标准。四、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部分基础工程单价:土地翻挖整治3.5元/平方米;修内部道路7元/立方米(发生的项目所有计价均为税后价)。其他增加或变更的施工项目单价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实施。2.工程付款要求及方式。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报送当月施工进度款,甲方根据发包方广安宏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付款情况,并按照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第7项工程付款中的7.3.1条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3.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五、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1)施工机械用油由广安宏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费用从乙方进度款中扣除。(2)甲方承诺在收到业主单位广安宏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尾款等款项后立即拨付给乙方,不得无故缓拨和挪用,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3)如乙方施工组织不力导致工期延误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甲方可视情节决定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4)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误工达三天以上的,甲方须承担乙方机械台班费及人员工资。机械每台700元一天,普工120元一天,技工180元一天。不可抗力的原因及工程正常调整除外(机械型号含170及以下)。2.乙方责任。(1)乙方确保施工中的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合理制定施工方案并全权负责安排规范施工,为所有施工管理人员购买相应的员工人身意外险;施工机械及设备险;并于合同期内维持有效。(2)乙方把所有管理人员及民工资料报甲方备案,实行实名制。乙方有义务和责任按照项目合同要求按质按量完成工程的所有工作量。(3)乙方必须确保所收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正常运转。(4)乙方定期对所有进行生产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汇报、早处置。乙方每周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安全工作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甲方工作人员的安全指导。(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私自收取下面班组的各项费用,以及克扣各班组工作等相关费用,否则视为严重违约。(6)乙方需每天把当天完成的工作量上报给甲方,双方共同进行工程量收方验收,并做好记录。七、本合同未约定事项比照甲方与业主单位广安宏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执行。八、甲方须向乙方提供项目合同的正式复印件。九、(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如有必要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由项目所在地法院裁决。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在该《岳池县生态农业项目工程分包协议》上,**公司作为甲方加盖了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喻启涛签字,**、邓先德作为乙方签字捺指印确认。
2019年5月17日,**作为付款人,通过其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两江人和支行的账号为6214651019509545的银行账户,向**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綦江支行东城分理处的账号为11010101200100044405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100000元(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綦江支行东城分理处出具的客户付款回单上,载明的备注内容为工程保证金)。
2019年5月17日,**公司向**出具收据1张。在该收据中,载明:交款单位为**,收款方式为转账,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收款事由:**建司代转保证金(广安宏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账号:51050174733609999999。在该收据上,**公司加盖了其财务专用章,**也签了字。
2019年5月17日,**公司通过其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綦江支行东城分理处的账号为11010101200100044405的银行账户,向广安宏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账号为51050174733609999999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100000元[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綦江支行东城分理处出具的业务委托书(客户回执)上,载明的备注内容为转保证金]。
另查,在**公司与**、邓先德于2019年5月16日签订的前述《岳池县生态农业项目工程分包协议》的各方签章处下方,有手写的内容为“由于情况有变,经**和邓先德双方协商,邓先德退出该项目,由**、王正东二人承建并负责该项目一切责任,同时付邓先德3%的利润分红。”的文字,并有手写的“同意。喻启涛亲笔。**、王正东。2019.5.22”等字样。在“喻启涛、**、王正东”名字上,还捺有手印。
此外,在**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出具的前述收据的下方,有手写的“此保证金退回,由邓先德、王正东二人共收。喻启涛。2019年5月28日”等字样。
2020年4月14日,**以**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公司则提交了《**工程保证金的说明》,陈述了前述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而案涉工程为岳池县生态农业项目,工程地点为岳池县秦溪、白庙等乡镇,故本案应由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瞿 涛
书 记 员  赵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