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1民初157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3086048X),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大桥南桥头四楼一号。
法定代表人:喻启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宾,重庆市綦江区打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金位
人民陪审员 朱仕富
人民陪审员 罗洪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