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1民初157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3086048X),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大桥南桥头四楼一号。

法定代表人:喻启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宾,重庆市綦江区打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金位

人民陪审员  朱仕富

人民陪审员  罗洪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