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执579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麦克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1352号1幢6565室。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锐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32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7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麦克力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263,142.48元,鉴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7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 琦
审判员 张丽华
审判员 毛 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佳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