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5228号
原告:上海麦克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
被告:重庆锐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麦克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锐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麦克力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麦克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