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2民初680号
原告:长春市泉源通风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
被告:吉林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源市连阳路26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春市泉源通风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为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春市泉源通风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79.00元减半收取134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沙天远
人民陪审员*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