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92执4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瑞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73号附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8877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伟航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魏桥镇刘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6772143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瑞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平伟航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13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邹平伟航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瑞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5.7万元、赔偿损失4.8万元、诉讼费2007元及逾期利息等相关费用。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邹平伟航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共在三个银行账户,其中,在工行山东省滨州邹平支行账户XXXX上有存款50元,在招商银行滨州分行邹平支行账户XXXX上有存款12.77元,农业银行账户XXXX上无存款,因该三个账户余额较小,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船舶、证券、保险等财产或财产线索;3、本院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XXX村委会去函了解情况,后通过电话了解被执行人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邹平伟航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2020年6月23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6月23日,被执行人邹平伟航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瑞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5.7万元、损失4.8万元、诉讼费2007元及逾期利息等相关费用。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92执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中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