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瑞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宏渝豪威实业(集团)保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7295号
申请人:重庆**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支路81号AB幢1-1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8020376L。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沛霖、余丽娜,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遵义宏渝豪威实业(集团)保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天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784500879。
法定代表人:蒋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遵义宏渝豪威实业(集团)保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1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函进行担保(保单号为12117003901329345554)。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遵义宏渝豪威实业(集团)保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4万元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已采取的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