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广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瑞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渡法民初字第00039号
原告重庆广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1号华宇名都城14-29-1,组织机构代码78424656-9。
法定代理人陈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瑞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松石支路81号AB幢1-16-5,注册号5001120000291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广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瑞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重庆广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瑞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广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41元,由重庆广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