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瑞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恒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07执477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瑞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恒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瑞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恒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渝0107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恒高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瑞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知情,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渝0107执47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萍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