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0财保10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瑞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支路81号AB幢1-1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802037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07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瑞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渝0240执保1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处应领取的工程款56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瑞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偿还了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瑞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瑞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利得到了实现,应当依法准许其解除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瑞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喻传蔚
书记员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