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8执243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半山村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93571XU。
被执行人: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2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95337609E。
申请执行人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8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4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7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执行,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尚有4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7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635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