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5555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桂山路。
原告:***,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半山村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93571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诉被告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