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万象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7执19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万象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男,汉族。系被执行人四川万象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万象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万象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24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萍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