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8民初9333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给付二原告工程款327511.4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中船重工液压机电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工程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电力安装工程合同》。二原告挂靠于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对上述工程进行了施工。现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中船重工液压机电有限公司已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向二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原告**(乙方)与被告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甲乙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因此,本案应由被告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被告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龙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