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371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24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半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93571XU。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与中船重工液压机电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22日、2016年10月20日、2016年12月12日签订《电力工程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12月22日,被告又与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力安装工程合同》。2016年1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对被告承接的上述合同工程进行施工,被告已收取全部工程款及质保金,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工程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7511.4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承接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的中船重工重庆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供电系统工程,原告**实行全面承包管理,被告按工程总价款的5%收取工程管理费;合同产生争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全面施工,被告收取管理费,故该合同实际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虽然该合同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不发生效力。讼争工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我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钱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