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鑫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瑞鑫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382民初1990号
原告重庆瑞鑫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蟠龙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123188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朝阳路**机构代码7419718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大刚,该公司项目副经理。
被告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政府行政中心**iv>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瑞鑫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瑞鑫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鑫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瑞鑫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1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瑞鑫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