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2执95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瑞鑫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蟠龙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1231886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国瑞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花卉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39608824U。
法定代表人:***。
关于重庆瑞鑫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国瑞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民终3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9月27日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1民终3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显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