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4民初3205号
原告:重庆瑞鑫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美婴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泸州美婴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瑞鑫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美婴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泸州美婴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瑞鑫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瑞鑫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0元,本院减半收取3830元,由重庆瑞鑫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