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鑫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瑞鑫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美婴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4财保499号
申请人:重庆瑞鑫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美婴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泸州美婴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瑞鑫空调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美婴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泸州美婴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美婴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泸州美婴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