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四平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302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
被执行人:四平市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0)四民三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线索。另因被执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鑫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