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赛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赛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23858号
原告:重庆赛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35号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269188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望江路地旺熙苑铭座105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67117867T。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赛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赛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赛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赛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赛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