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赛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赛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三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法民初字第12395号
原告重庆赛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35号6-11,组织机构代码7626918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正街2-5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赛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向原告重庆赛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赛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本院交费通知书后7日内,既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