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终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48861。
法定代表人:韩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壹贰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三台山路588号观邸Y16幢1单元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8JK9XA。
法定代表人:蔡回庆,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壹贰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4民初7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冉景红
审判员何洪波
审判员郑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喻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