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603号
原告:新疆兵团建工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祥路华泰街芦草沟乡人民庄子村三队西侧。
负责人:喻鹏,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霞,女,200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恒宇,湖南旷真(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768号世界名筑1号楼3单元1601室。
负责人:袁安详,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青,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渝中区健康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韩旗,该公司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青,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兵团建工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兵团金石米东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山海新疆分公司)、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山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兵团金石米东分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兵团金石米东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兵团建工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78.06元,减半收取9,589.03元,由原告新疆兵团建工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宝 桐
人民陪审员 朱琳
人民陪审员 马晓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候金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