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7995号
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朱广爱,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负责人:袁安祥,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韩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7.6元,诉讼后,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余款2512.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审判员 和     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