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7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鹏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石林镇星台村石坎子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J0FR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488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鹏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5民初240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420599.62元及相关费用。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
执行中,本院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渔船、工商总局、船舶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渝A2XX**车辆,但该车未能实际控制,本院无处置条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执行标的1420599.62元为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依法扣划到1365057.58元。除此之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案款仍未能兑现,未兑现金额为55542.04元及相关费用(扣除已兑现的1365057.58元)。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7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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